【基本案情】2019年3月27日,某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下乡返回途中,发现一辆装满木材的农用车停在路边,经查,陈某某在2019年3月办理了15株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伐了12株杉木、3株马尾松,3株马尾松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6916 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按照规定办理了15株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且也是在采伐的时间和地点之内,采伐的数量也是15株林木,所以不应当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按照规定办理了15株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是在规定的采伐时间和地点之内,采伐的数量也是15株林木,但是其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具体树种进行采伐且3株马尾松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6916立方米,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按照滥伐林木的行政案件进行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中陈某某虽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是其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进行采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滥伐林木行为。陈某某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树种进行采伐,所以应以滥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观点概括】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