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采挖林木及毁坏林木如何区分处理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点击数:61 作者: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当事人王某某以300元/株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自留山上的林木,拟作为绿化树移栽到自己的苗圃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钩机擅自采挖了32株绿化树,且在采挖和运输过程中毁坏了64株林木。经某市林业局鉴定:采挖林木蓄积量为1.4985立方米,毁坏林木蓄积量为5.4849立方米。

  【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以滥伐林木处理。王某某是通过林主购买了绿化树,取得所有权后再采伐的行为,应定为滥伐林木处理。

  第二种意见,以毁坏林木处理。王某某在采挖绿化树过程中毁坏了一些林木和留下了开垦痕迹,因此该行为应定为毁坏林木处理。

  第三种意见,以滥伐、毁坏林木处理。王某某以购买绿化树并移栽到自己苗圃地为目的,虽然在采挖过程中毁坏了部分林木,但并非是有意破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采挖绿化树应定为滥伐林木处理;二是采挖过程中破坏的林木应定为毁坏林木处理。

  某市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依照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和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及毁坏株数三倍的林木。”

  【案件评析】本案中,王某某购买张某某所有的林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达成买卖林木协议后,其林木权属亦随之转移,即王某某购买张某某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后,取得了所购林木的所有权。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自己所购的32株绿化树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王某某在采挖绿化树的过程中,除了滥伐林木32株以外,还造成了64株林木不同程度破坏。该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观点概括】在该案件中王某某的行为同时涉及滥伐林木和毁坏林木的行为。擅自采挖自己所有的绿化树,违反了采伐林地上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采挖林木过程中造成的破坏林木部分,违反了禁止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界限明确,应当分别界定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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