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违法开垦林地两年以后被发现应如何处理

来源:益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点击数: 作者:政策法规科

【基本案情】2013年5月,农民李某违法开垦的5400平方米林地被查出,经调查得知此林地是李某于2010年10月擅自开垦的,此林地为商品林宜林荒地,已经种植了两年大豆。

【处理意见】对李某违法开垦林地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已过两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不应再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开垦林地并种植两年农作物,直至案发,没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且继续种植,不能算行为终止。这个案件没有过两年处罚时效,应当对李某以擅自开垦林地进行处罚。

经县林业局研究决定,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人于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于某立即停止非法开垦林地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②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对李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违法开垦林地行为是否已经过两年处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开垦林地并种植两年农作物,并没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非法开垦林地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止,因此李某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并未过处罚时效。

【观点概括】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