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禁猎期内使用粘网捕鸟但没有猎获物应如何定性

来源:益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点击数: 作者:政策法规科

【基本案情】2013年9月,某市居民王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擅自在该市远郊某国道南侧的树林内使用粘网捕鸟。经群众举报,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未发现有猎获物。

【处理意见】对王某擅自使用粘网捕鸟行为的处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没有任何猎获物,应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区林业局采纳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王某作出没收猎捕工具粘网、架杆、地脚及鸟笼,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区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好万法猎捕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可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工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如何处罚,应依其具体情节确定。

首先,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该市的规定,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禁猎期;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王某设网粘鸟的时间为9月,此时属于禁猎期;设网的位置位于某国道出城方向36.5~36. 6公里处国道南侧的树林内,不属于“城、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的禁猎区范围。同时,猎捕工具粘网也没有明确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的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王某在禁猎期内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依其具体情节确定。

对于非法狩猎的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均有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法律责任的部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区别了有无猎获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三个: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②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2001 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的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根据该立案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②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③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本案中,王某在禁猎期内非法狩猎,由于没有猎获物,且在非禁猎区,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也非明示禁止工具和方法,无其他严重情节,不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应予立案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应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数额根据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确定为1000元,合理合法。

【观点概括】对于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箭捕受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依法规定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