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上坟烧纸引发山火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8年2月,李某某到某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某公墓祭祀烧纸,又到公墓上方的土路上给过世的公婆烧纸,点燃的火纸被风刮到了路边的荒草上,引燃了荒草,火势难以控制,最终烧上了山。李某某违规野外用火进而引发山火,点火地点属于森林防火区。经测量,过火面积是5.5亩。
【处理意见】某市森林公安局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野外用火,对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某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本案野外用火时间发生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区域“公墓上方的土路”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李某某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不仅涉及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观点概括】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