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经审批采伐自家死树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村民傅某的树木被大风刮折,傅某以清理死树为由,未经审批,擅自砍伐位于本村村南食品厂南侧林地上的自家树木,经执法人员勘察,树木共29棵,树种为杨树,立木材积9.792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砍伐的是死树,属于正常的林业生产管理行为,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的行为是清理土地附着物,目的是便于管理其承包的土地,而不是为了恶意砍伐成年树木,不能构成滥伐林木。而且清理的是倒伏树木,目的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再继续更新树木,因此不能对傅某进行处罚,只能让傅某限期将树木进行补植。
第三种意见认为,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应该按照滥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虽然《森林法》没有对采伐死树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违反的是国家对森林保护的管理制度,依据《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第15号)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本案中,傅某以清理倒伏的死树为由,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了自己的29棵杨树,并将木材卖出,主观上具有明知不该砍伐,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树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故傅某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中“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傅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对此行为应当依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观点概括】采伐林地上林木(包括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首先应当取得采伐许可证,其次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