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权责清单 | |||||||
报单位:益阳市林业局 (公章) 填报时间 :2020 年8月21日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编码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430164049W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工繁育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和社会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下放市级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64009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通知》(湘林种[2017]9号):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 |
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林地审批 | 16411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将临时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林地审批下放市级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430164005W00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面积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430164045W00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给付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 | 430564004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核对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给付的;(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给付决定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431064072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二条 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4.《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07〕49号)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5、《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 |
1.审查责任:市级林业部门对县级林业部门申报、建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00106402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告知森林经营方案主体应当提交的森林经营方案主体等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初审责任:对森林经营方案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3.上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评审意见;不同意应告知理由,并告知森林经营方案主体重新做出森林经营方案。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森林经营方案主体送达专家评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移植活立木和古树名木(城市除外) | 431064017W00 |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55号)第十三条 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役五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应当经移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 431064019W00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评估等级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推广应用及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监管 | 431064025W00 | 1.《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林场发〔2001〕531号)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加强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林木新品种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加强林木种苗和林木新品种基地管理;建立林木种苗监管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项目工程监管计划,并公布结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初评 | 431064035W00 |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1〕12)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1〕12)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三)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初评,最后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 | 431064043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 | 431064058W00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护〔2001〕17号)第九条第五款 每年3-6月,书面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前一年的经营品种、数量等情况,并到原发证单位进行证件年检、换证,超过规定的期限尚未年检的证件为无效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年检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良种补偿 | 43106406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向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4.告知责任:不予补偿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除治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偿专项资金分配 | 431064065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经防治检疫机构鉴定,除治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需要砍伐林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批准;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砍伐,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向人民政府提交审查意见,由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补偿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 431064067W00 |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修正)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
1、起启责任:制定对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计划,制定方案。
2、实施责任:开展对辖区内内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措施。 3、监督责任:监督辖区内逐级开展内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4、管理责任:管理辖区内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成果和及时上报监测防控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划定野生动植物期限性的禁猎采区和禁猎采期 | 43106406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 1.启动责任:组织资源调查,初步确定本市野生动植物期限性的禁猎采区和禁猎采期。
2.审查责任:组织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向人民政府提交审查意见,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信息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产生影响的意见 | 43106407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
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建立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没收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理 | 431064076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缴获的野生动植物,应当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处置责任:依法对没收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 | 431064077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
1.起始责任: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实施方案和细则,进行技术培训。
2.检查责任:根据各县的自查情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部分县的自查情况进行市级监测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查结果,出具全市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调查报告,并对存在问题的县提出问题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各相关县市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查处、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 431064078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1.起始责任:制定调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调查信息,形成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报告。 4.决定责任:对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情况进行通报。 5.送达责任:将调查报告公布,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未履行相关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二)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三)违反规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审查行为;(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审查职责;(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处罚 | 430264090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林地毁坏的或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43026402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涉林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64085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2.益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益公函〔2013〕5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6 | 行政处罚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43026408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43026407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430264034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处罚 | 43026405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移动或破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00026413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00026413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2 | 行政处罚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00026413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43026404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00026412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00026413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430264098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 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00026412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00026406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 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考察的处罚 | 43026409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 430264035W0Y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430264014W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12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罚款五元至一百元、责任单位罚款五十至一千元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者;(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标本、开山放炮、开矿、采砂石、垦殖、狩猎、砍伐、放牧等,损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林木植被者;(三)盗窃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者;(五)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2 | 行政处罚 | 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 43026406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处罚 | 430264067W00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430264060W00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三)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五)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六)其他毁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采挖花草、树木等植物;在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漂流等危险性活动的处罚 | 430264065W00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二)采挖花草、树木等植物;(三)在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五)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漂流等危险性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0002640900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430264100W0Y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430264097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430264084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0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430264043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430264089W00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43026400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
5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43026400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治理方案治理沙化的处罚 | 430264004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00026405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00026405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430264048W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8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430264026W00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59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罚 | 430264042W0Y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00026413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 430264087W00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00026406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列》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00026406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列》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0002641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43026407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处罚 | 43026400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的处罚 | 430220144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43026401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 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的处罚 | 43026403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 430264031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430264015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430264031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0002641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00026409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处罚 | 430264061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林业工作站、防治检疫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组织核实、提出除治方案,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处罚 | 430264063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处罚 | 430264099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026405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7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43026406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 43026408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的处罚 | 43026405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43026402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430264062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和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43026406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五十三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430264096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6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的处罚 | 430264011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7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430264023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 430264010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前款所述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六)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七)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十)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89 | 行政强制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部门代为除治 | 430364006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0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 | 43036401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1 | 行政强制 | 对责令恢复擅自移动或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的,林业部门代为恢复 | 43036400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2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销毁 | 430364009W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3 | 行政强制 | 对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43036400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4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43036400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5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查封、扣押 | 430364003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6 | 行政强制 | 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基地的强制处理 | 430364004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实施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97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43046400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银行到账通知和用地单位相关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单,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预收。对行政许可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库;对临时使用林地不予受理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退款。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征收、征用的;(二)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的;(三)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标准、对象或者期限的;(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行征收、征用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征用款物的;(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八)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 |
98 | 行政检查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复检 | 430664014W00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99 | 行政检查 |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 | 43066401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0 | 行政检查 | 对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430664002W00 |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5号)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1 | 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43066402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2 | 行政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430664024W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3 | 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430664007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4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43066400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对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5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430664013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6 | 行政检查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 | 430664016W00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督促林业企业及时送样到质检机构检测。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测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7 | 行政检查 |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 | 430664018W00 |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三条 市(州)林业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督促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8 | 行政检查 |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 430664020W00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1.起始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实地捡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检查信息,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4.决定送达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通报送达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109 | 公共服务 |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 | 432064003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
1.监测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和工作职责,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
2.预报预警责任:针对林业有害生物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应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3.处置责任:对本地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及病虫害应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除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虫害进行分类、归档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及时检测预警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并病虫害导致本地区林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推诿、拖延、拒绝履行防治、检疫工作职责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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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公共服务 | 林业产权交易服务 | 432064004W00 |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定告知。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定告知;(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公共服务 | 提供林木种苗技术培训服务 | 432064005W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四、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 1.起始责任:制定培训方案。
2.告知责任:公布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
3.实施责任:开展林木种苗技术培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开展林木种苗技术培训,普及林木种苗生产管理技术。(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公共服务 | 提供林木种苗、花卉新品种试验、栽培服务 | 432064006W00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法〔2013〕42号 )二、重点任务(五)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围绕绿色湖南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制定育种策略和长期育种计划,加快林木良种选育进程;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在保持我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优势的同时,加大对工业原料林树种、木本粮油树种、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原料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绿化观赏树种、难造林地生态修复树种和珍贵用材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工作;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组织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科研人员,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区域协作平台;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和健全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网络,强化品种特异性、抗性鉴定,提高品种审定水平;加强对林木良种的宣传和推广使用,规范林木良种跨区域引种行为,大力营造良种示范林。 | 实施责任:组织林木种苗、花卉新品种的试验、栽培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组织林木种苗、花卉新品种的试验、栽培工作。(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公共服务 | 森林资源监测及信息发布 | 432064008W00 |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 实施责任:1、每年发布一次年度森林资源监测数据。
2、遇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及时发布森林资源监测数据;(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公共服务 | 开展湖南省林业科技周活动 | 432064012W00 | 《关于开展湖南省林业科技周活动的通知》在科技活动周期间,采取主会场启动,各市分会场联动的形式,通过省市县联动,高校院所参与,专家、企业和林农互动,组织全省万名林业科技专家和技术人员进村入企,着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标准,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 1.起始责任:制定活动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林业科技周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按照省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开展林业科技周活动(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公共服务 | 全省林业产业技术培训 | 43206401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主席令〔2012〕60号)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起始责任:制定培训方案。
2.告知责任:公布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 3.实施责任:组织开展培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按照省局的统一工作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林业产业技术培训(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公共服务 | 全省林农技术带头人培训 | 43206401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1.起始责任:制定培训方案。
2.告知责任:公布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 3.实施责任:组织开展培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按照省局的统一工作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林业林农技术带头人培训(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7 | 公共服务 | 景区风景资源保护宣传 | 432064018W00 | 1、《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2007年9月4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的办法)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2、《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 1.起始责任:制定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保护宣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开展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保护宣传;(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公共服务 | 组织和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 | 432064022W00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1.组织责任:组织区、县开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2.检查督导责任:对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3.处置责任:对本地区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开展情况督查验收并报上级单位。 4.事后管理责任:对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汇总、分类、归档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防治和检疫工作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防治、检疫工作的; (三)造成有害生物扩散,除治不力的; (四)推诿、拖延、拒绝履行防治、检疫工作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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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公共服务 |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 | 432064023W00 | 1、《森林法》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
实施责任:开展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推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开展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推广。(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公共服务 |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432064024W00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2008〕541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2.《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并将每年9月份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在森林防火宣传月里, 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 进行森林防火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二) 开展森林防火检查,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三) 检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四) 修改、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联防制度和防火公约。 | 1.起始责任:制定活动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进行森林防火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未开展森林防火检查,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三)检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公共服务 | 开展植树节活动 | 432064025W00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为了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决定三月十二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要坚持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来兴办林业。 |
1.起始责任:制定活动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植树节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指导组织各区县每年开展植树节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植树节活动的认识。(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公共服务 |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 432064026W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起始责任:制定活动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公共服务 | 组织实施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 432064028W00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和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1.起始责任:制定方案,开展技术培训。 2.实施责任:组织区县(市)实施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连续清查每5年一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组织区县(市)实施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公共服务 | 森林植物科学普及 | 43206403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 1.起始责任:制定方案。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森林植物科学普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的文号及时间。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3.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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