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益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1-05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益阳市首部城市管理工作政府规章《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9日颁布,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编写了《<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学习宣传。

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城市发展十分迅速,城市管理工作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资料显示,我市2019年末城镇常住人口233.8万人,城镇化率达52.9%。人口城镇化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开始筹备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调整后的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大城管”格局初步形成。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众多,但对细节末枝的城市管理问题并未细化,一些城市管理问题无法律依据进行处置,城市管理“借法执法”情况比较严重。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问题,需要细化。《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虽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但对照我市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责任分区模式的现状,仍需要进一步细化。2017年9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立法过程

2020年2月,《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正式确定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起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工作任务后,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外聘湖南城市学院专家组成起草班子。

在立法调研、2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轮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县意见、3次召开座谈会、1次召开听证会、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反复斟酌修改,经过十轮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特点

《办法》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综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管理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现实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学习先进城市经验,把握条例作为我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基础性地方政府规章定位,重点完善细化城市综合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法规依据。

《办法》以实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美好城市的期待,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细化了具体管理措施。比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就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要求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实现餐厨垃圾全流程标准化处置。《办法》延续了在市中心城区实施十余年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措施,但对“门前三包”责任人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决,规定了城市各个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

《办法》对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明晰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违法建设防控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等具体事项的工作责任,防止出现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比如第五章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明确了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防控具体职责。

重点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区域与管理范围、适用原则、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财政保障等城市综合管理基本事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分别对城市临街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场地、摆摊设点行为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监督、验收责任,对绿化、绿化用地、绿化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明确了违法建设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六章其他事项管理,明确了噪声污染治理、油烟污染治理、停车场建设管理等事项的管理责任,保障市民良好生活环境。

第七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设定了具体的执法规范与执法程序,设定了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管委会的职责、《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及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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