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2021年12月10日,湖南省林业局印发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湘林改〔2021〕14号,以下简称《规则》),省司法厅统一登记号为HNPR-2021-25005,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精神的需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二是贯彻落实我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具体工作部署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工作,作了一系列具体工作部署,2019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2019年9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发改委公布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首次将集体林权纳入了我省的交易目录。制定出台集体林权的交易规则已成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内在要求,势在必行。

三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引导产权明晰的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的林权流转交易规则,个别林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自行制定的交易规则也缺乏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障集体林权流转的交易公平。再则,新修订的《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集体林权的流转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非常有必要根据新的规定出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推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二、《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分为“总则、交易品种和条件、职责分工、交易程序、行为规范、附则”六章,共二十七条,规定了集体林权交易的内涵、原则、交易品种、交易条件、交易场所、交易程序、申请材料、交易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规则》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集体林权可以自愿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关于交易品种

《规则》第五条确定的交易品种不仅包括纳入交易目录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而且涵盖了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以及再次流转的林权,第(五)项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比如自留山的流转。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根据省关于“未纳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可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精神,确保未纳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时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另一方面,在林权流转的实践中,往往是一整片山林集中对外流转(既包括集体的,也包括个人的),出让方既可以选择只针对集体部分挂牌招租,也可以选择整体挂牌招租,增加了规则的灵活性。

四、关于交易项目审核或备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为此,《规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对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或审批,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而对于家庭承包的商品林,如自愿进场交易的,为便于当事人便利考虑,无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对流转合同进行备案。

五、关于签订流转合同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不按时、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以补充合同偏离甚至变更成交承诺文件的相关内容,《规则》第二十条要求,交易双方成交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并且,合同的标的、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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