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4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23-01020


益政办发〔2023〕3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油脂等。废弃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后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食物残渣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餐厨垃圾集中管理,是指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交付、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数量、来源、去向等情况。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应当定期将转移联单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按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三)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六)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检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分别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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