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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告
2024-12-12 11:56来源: 区交警大队

  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在益阳市大通湖区被大通湖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在30日内到大通湖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至三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公告期为7日(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公告期满仍未到大通湖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湖大队

  2024年12月12日


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