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体系。可以说,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推动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增强再融资能力,已成为了各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趋势和必经途径。
近年来,益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加强引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以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为重点,大力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全力打造上市促进平台,驻地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汉森制药于2010年5月率先在中小板上市后,我市其他民营企业紧跟步伐、相继进军,先后有亚光科技(原太阳鸟)、克明面业、艾华集团、奥士康、宇晶股份等5家企业成功登陆沪深两市A股市场,且目前全市还有10家以上重点优质企业正在积极推动上市前期工作,加快向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军。面对我市梯度递进上市格局基本形成的良好来势,我市有必要就如何更大力度、更切实际地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出台一个明确、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育、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补助)力度、强化政务服务、附则,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
(一)关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补对象的界定:注册地在益阳的上市(挂牌)企业或市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益阳的企业均可享受。
(二)关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补标准和奖补情形的界定:
一是企业在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根据上市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核准拿到发行批文并上市交易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是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且首发上市融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融资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是在A股借壳上市,借壳主体与上市企业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刊登完成资产重组、股权过户公告后,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上市公司200万元奖励。
四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是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经审计后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经审计后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是市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益阳的,享受市内上市公司同等待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市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益阳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七是企业成功上市,首发上市融资建设项目落户益阳的,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0.1%的比例给予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建设项目落户益阳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0.1%的比例给予奖励。
八是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部分中的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对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的上市后备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审定。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期限为自签订协议年度至上市成功内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
(三)关于政策享受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条件。
一是鼓励企业转板,实现不同板块的转板可独立享受政策,不扣除企业在前一板块上市(挂牌)已获得奖励(补助),体现我市企业上市政策的优越性。
二是鼓励企业上市,享受“一事一议”政策,高位协调解决上市改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列举了6种不予奖励(补助)的情形,即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企业。
四是凡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至少5年内不得将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离益阳市,否则有关部门有权全额收回所获奖励(补助)资金。
(四)关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补程序。
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符合条件后一年内,于每年4月底向市金融办递交以下申请奖励(补助)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后)。
2.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包括融资证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湖南股权交易所核准挂牌文件。
3.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上市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益阳的投资落地证明材料。
5.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融资的证明材料,包括融资服务协议、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6.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公司注册地不外迁的承诺函(附后)。
7.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益阳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地址 |
市州 县区 |
邮政编码 |
|
|||||||||
董 事 长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董 秘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企业性质 |
|
所属行业 |
|
股本或 实收资本金 |
|
|||||||
主要产品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户名 |
|
|||||||||||
目前 股本 结构 (前五大股东)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 状况 (万元) |
时间(近三年) 财务指标 |
年(万元) |
年(万元) |
年(万元) |
||||||||
总资产 |
|
|
|
|||||||||
净资产 |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
|||||||||
净利润 |
|
|
|
|||||||||
公司简介 |
公司历史沿革、包括主要高管简介、主要竞争优势和成长性描述等 (300字以内) |
|||||||||||
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情况 |
包括投资机构名称、入股价格、入股股份数量、入股时间。 |
|||||||||||
企业改制上市进程 |
上市地点 |
□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 □新四板、□境外:(注明国别) |
||||||||||
融资规模 |
|
|||||||||||
上市(挂牌)进程 |
报备时间 |
上报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间 |
||||||||||
|
|
|||||||||||
聘请中介 机构 |
保荐机构 |
|
支付费用 |
|
||||||||
律师事务所 |
|
支付费用 |
|
|||||||||
会计师事务所 |
|
支付费用 |
|
|||||||||
评估师事务所 |
|
支付费用 |
|
|||||||||
区县(市)金融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公司注册地不外迁的承诺函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我公司承诺:此次申报年度资金,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享受此次奖励(补助)后5年内,承诺不将公司注册地迁出益阳,否则将全额退还奖励(补助)资金。
特此承诺。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