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相关政策要求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卫发〔2020〕6号)。2023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湖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3〕3号),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扶持和适当激励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市州,省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当前工作迫切需求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过问、批示相关工作。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新课题,行业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行业发展仍存在一定堵点和难点,如托幼一体化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涉及部门多,整体推进迟缓;上级针对托育机构制定的优惠政策,如托育机构实行水、电、气居民价格,落实过程中存在难度;托育机构监管部门涉及多,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等。这类影响我市托育机构发展的关键问题,均涉及多部门,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建立以市政府层面为主导的联席会商协调机制,予以推进实际问题解决。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起草工作专班组建以来,多次联合市政协、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侧、需求侧基本情况摸底调研,梳理出了当前行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并参考借鉴长沙市、株洲市等地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最终形成了我市《若干措施》。2023年8月1日,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涉及24个单位,收到反馈意见9条,其中部分或完全采纳7条,未采纳2条。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16条,分别从促进托育服务资源供给、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完善行业综合监管三方面及各项具体措施责任分工上体现了益阳特色。
(一)在促进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方面。一是统筹推进托育服务供给多元化,重点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积极探索医育结合,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确保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二是从规划层面要求城市新建居住区、已建成区和老城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三是整合利用城乡社区(村)基础设施,加强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村)文体、卫生等设施功能衔接。
(二)在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方面。一是重点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二是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支持学前教育探索发放托位补贴;三是加强对专业人才和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四是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和家庭的科学育儿服务指导;五是建立托育兜底保障机制;六是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政策。
(三)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方面。一是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备案流程;二是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三是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四是构建诚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益阳市托育信息公示制度和益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五是加强价格指导,促推形成引导行业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六是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