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9-668140 文号:益政发〔2019〕12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9-00011 登记日期:2019-12-13 发文日期:2019-12-13 信息时效期:2024-12-13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9-00011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

益政发〔201912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91213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深入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中的重大事项。

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分级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招投标综合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设施及用地的管理。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区小区规划、配建学校规划方案、教育设施设计方案等审查。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的规划建设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政府投资进行预算管理,监督核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合教育部门确保每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落实住户子女入园和就学学位问题。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规划,对乡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并征求区县(市)教育部门的意见。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供应及产权移交等有关事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报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联合验收和竣工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及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

卫生健康部门、统计部门负责研究人口发展战略,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会同教育部门科学测算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

审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有关工作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用地保障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的,应当按前款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市)要合理确定区域内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建设规划条件,将明确委托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予以公示,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达不到配建条件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以及配建费用缴纳时间与方式。

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委托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包括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班级数等,涉及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调整的,应征得教育部门书面同意。

在审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和相关要求审查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方案,方案明确用地面积、建筑物并独立设置围栏与住宿小区隔离。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明确委托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位、红线,并审查配建的设计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得施工建设。

第八条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依法对现有教育用地和建筑物进行地界勘验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用地,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教育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严格控制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使用教育规划用地、转让、出租、抵押、征收教育用地或改变教育用地土地用途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需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时应重新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重新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临时使用教育规划用地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应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无条件拆除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设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改建、扩建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应当征得教育部门书面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建设管理与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民住宅项目建设时,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配建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按照有关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计提的教育资金;

(四)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新建或协议代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及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缴纳的违约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捐资或捐建项目的建设资金;

(六)其他建设资金。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因其他公共建设需要征拆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其征拆资金统一由管辖学校的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统筹用于改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

 

第四章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与移交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住宅小区(以下筒称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开发用地的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二十条  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都有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新建居民住宅项目根据规划规范要求具备配建条件的,必须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具备配建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用以委托代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教育设施配建标准

(一)规划建设12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2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住宅小区按每户平均3.5人测算小区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按千人指标分别为50人、80人、40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班额按平均班额30人、45人、50人计算。

(三)规划配套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文件规定执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不足标准的,具备扩建条件时,应扩建达到规定标准。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扩建的,应逐步减小办学规模达到规定标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项目开发方案时,住宅小区项目开发规模应当尽量达到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标准。

第二十二条  异地委托代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项目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原则上不配建。新建居民住宅项目达到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一)按小区规模、配建标准计算本住宅小区应承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核定,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中心城区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

(三)财政部门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并与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配建协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落实。配建教育设施建成后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达标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交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后,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工程报建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设计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第二十五条  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结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前配套学校配建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等费用,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或未配建教育设施,或未按承诺承担、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费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或不予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产权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申报纳入并联审批,由行政审批牵头部门组织快捷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任何违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和依法组织查处。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国有教育资产的,由教育、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所得,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教育用地范围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所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有关部门及时催告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动工兴建尚未启动销售的住宅小区,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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