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 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4-1904054 文号:益政办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4-01003 登记日期:2024-02-28 发文日期:2024-03-04 信息时效期:2029-02-28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4-01003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益政办发20243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

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8

(此件主动公开)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和省、市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湘政函〔202313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湘水函〔2023486号,以下简称《初设报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移民安置实施和相关政策扶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县乡为主、村为基础、监督评估的移民实施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实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益阳市人民政府领导金塘冲水库移民工作。

第六条  益阳市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益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  益阳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移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指挥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下,归口管理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一)指导安化县、桃江县做好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负责下达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及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三)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拨付移民资金,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四)负责会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

(五)负责组织市、县两级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六)组织工程导(截)流阶段、下闸蓄水阶段和工程竣工阶段移民安置初验

第八条  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是金塘冲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第九条  其他参建单位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筹措移民资金,按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每年汛期过后,及时向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参与审核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定期向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通报枢纽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计划和汛期水情预报;负责办理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土地征收(用)手续;参与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阶段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供相应资料;及时对因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泥沙淤积等问题进行治理。

(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移民安置实施的技术归口工作;派驻设计代表;向市、县相关单位提供设计文件,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必要时编制专题报告;参与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按要求提供移民安置验收材料。

(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按权限对年度计划、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签署意见;定期分别向省水利厅、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移民中心)、市县相关部门报送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工作月报、年报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测评估年报;按要求提供移民安置验收资料。

 

第三章  实物补偿

 

第十条  实物分类。实物按权属分为移民个人实物、村组集体实物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移民个人实物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个体工商户资产、林木及零星树木、坟墓、青苗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分期支付给移民。村组集体实物主要有未分到户的村组集体土地和村组集体财产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补偿费经计算、审核、批准后按协议支付给产权人。

第十一条  实物认定。实物统计基准时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塘冲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34号)所规定的时限为准,违反《禁建通告》相关规定新增的实物不予调查登记、不予补偿。

实施中若发现有错、漏登实物需复核的,原则上由实物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安化县或桃江县组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共同参与进行,移民规划设计单位技术归口,复核认定需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补偿补助项目、标准及补偿补助办法,由安化县、桃江县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

根据《初设报告》,金塘冲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采用长效实物补偿(以下简称长补)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实施过程中安化县和桃江县可根据移民的意愿确定其他生产安置方式。

(一)长补安置

1.长补范围和对象:选择长补安置的村组,及其永久征收的耕地面积。

2.长补基数: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建设征地征收的可纳入长补范围的核定地类和数量,乘以每亩耕地核定的补偿稻谷数量确定。在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各村组的补偿稻谷总量保持不变,长补面积不因今后人口的变化而改变。

3.长补标准:对于纳入长补的耕地,每亩水田每年补偿625公斤稻谷、每亩旱地每年补偿500公斤稻谷,按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成货币。

4.长补期限:以水库运行期为准。若水库不再运行,由电站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给移民耕种,长补废止。

5.长补资金兑付方式:按照核定的长补耕地面积及标准,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经安化县和桃江县按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出涉及村组的长补资金后,安化县和桃江县按规定组织分配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大会确定的方案处理。

6.长补资金来源:长补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能满足兑付时由安化县和桃江县负责解决。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

1.一次性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2.一次性补偿费支付方式和处理方式:按土地面积和补偿标准,由安化县和桃江县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到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处置方案。

(三)其他安置方式

其他生产安置方式主要包括农业安置、自谋出路或自谋职业安置等。实施中,安化县和桃江县可根据移民意愿选择,兼顾对移民收入恢复起主导作用的移民经济基础、生产习惯、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优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他生产安置方式。也可增加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数。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

本项目搬迁安置分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方式。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移民户意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经审批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

(一)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报批。

(二)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配置办法中宅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初设报告》确定的总体规划范围;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由安化县和桃江县负责,并出具承诺文件。安化县和桃江县制定的宅基地配置办法需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备案。

(三)集中安置点场地平整工程(含地基强夯),道路、供水、供电、通讯、雨污管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四)集中安置点移民房屋建设,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移民自建形式或委托政府统建。

(五)在集中安置点配置的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并。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

(一)移民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移民按统一标准领取新址征地补偿费后,按《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宅基地,用地需按程序经合法审批。后靠自主建房新址应位于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水库防洪高水位80.8米以上,并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建房。

(二)投亲靠友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其他安置

安化县和桃江县在充分听取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可选择货币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临时过渡安置

为保证围堰截流、水库正常蓄水按时进行,因发生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移民安置点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确需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安化县和桃江县制定移民临时过渡安置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备案。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初设报告》和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由安化县和桃江县编制,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中心汇总,市指挥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移民中心于当年12月分别向安化县和桃江县下达下年度计划,抄送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利厅、省移民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应建立项目台账,落实项目实施责任,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安化县和桃江县应编报实施进度月度、年度统计报表,编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市移民中心抄送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利厅、省移民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据《初设报告》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安化县和桃江县包干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界定和审批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

3.新增或取消移民集中安置点;

4移民集中安置点位置、迁建集镇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单个移民集中安置点、迁建集镇规划安置用地规模变化幅度超过20%

5.移民生产生活主要安置标准发生变化;

6.新增或取消某项生产安置方式;

7.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8.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且投资变化额超过500万;

9.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或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变化,导致移民安置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10.按相关规定需报省水利厅审核的其他变化。

(二)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市移民中心签署意见后,按程序规定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经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备案。

(三)专业项目复改建等独立项目设计变更,报审前需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当地人民政府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引起投资增加的移民安置项目,须落实其超规划概算投资来源后,方可调整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指验收包括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验收;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移民档案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和相关规程规范执行,履行自验、初验、终验的程序。

第三十条  移民档案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归档文件材料达到阶段性收集、整理要求。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移民档案应满足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移民的实物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应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实施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解释或解决。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纳入对两县年度绩效考评范畴进行考核考评。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中,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移民档案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后自行终止。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权统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移民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安排使用;

(二)分级管理、责权统一: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专项用于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

第四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由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移民中心)、安化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和桃江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级移民部门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精通业务的财会人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七条  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核定的移民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每年汛期结束后,向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提交下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包括资金数额、到位时间等)。

第九条  年度计划由安化县和桃江县编制,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中心汇总,市指挥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移民中心于当年12月分别向安化县和桃江县下达下年度计划,抄送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利厅、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移民中心)备案。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逐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安化县和桃江县应编制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市移民中心抄送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利厅、省移民中心备案。

 

第三章  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

项目法人应按年度计划及适当超前原则,结合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移民资金专户。

移民资金申报和审核流程:安化县和桃江县提出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中心审核。

移民资金拨付流程:项目法人市移民资金专户县移民资金专户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能源补助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偿费、个体工商户补偿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激励措施费、宅基地补差。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实行一次结算,根据协议约定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银行分批次发放给移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冒领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确保补偿补助费及时安全发放到移民个人手中。

第十四条  集体财产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根据协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使用或分配,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迁建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根据审批的补偿投资与企业法人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业项目处理采取定额补偿方式,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根据审批的补偿投资与项目权属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和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区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安化县和桃江县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安化县和桃江县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签证及有效凭据经审定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专账核算。

(一)前期工作费和综合勘测设计费,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实施管理费是用于移民实施机构的经常性费用。由市、县共同使用。

(三)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为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市、县共同使用。

(四)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由市、县共同使用。

(五)监督评估费,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基本预备费主要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费用内容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具体使用由安化县和桃江县提出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移民规划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报市移民中心汇总,市指挥部组织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移民中心下达使用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费按照审定的税种和税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实施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移民资金,超支部分由批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决算后结余的资金,纳入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章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支付,在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实行预决(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

为确保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移民资金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财务核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管理费使用等各环节、各层次的内控制度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凡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移民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由安化县和桃江县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应严格履行报审、报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待工程交付使用达到合同约定年限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承建单位。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或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三十条  移民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实施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明确资金审批权限,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安化县和桃江县要加强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报表并及时(月报为次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120日前)报送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和项目法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实施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接受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投资、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指挥部、市移民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档案是指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移民档案是查证移民安置管理、工程项目维护和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等有关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移民档案管理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五条  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益阳市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工作。市指挥部组建档案管理室,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库存放。

第七条  安化县、桃江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档案室安全管理,档案室需采取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水、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必要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档案室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安化县和桃江县要制定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  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参建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照本行业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部门)档案室归档或移交。档案的移交类型、数量需签字确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三章  档案形成与收集

 

第十一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实行统一编码,移民档案全宗号由市、县相关部门向同级档案馆申请,分项整理立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金塘冲水库实际,移民档案分为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五个方面。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收集。移民档案收集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实物档案经办人应在获得实物后3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需要查阅时需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纸质档案的电子文档应标注纸质档案所保存的位置;声像、电子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其中电子档案要制作备份后,交档案室统一保管,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移交同级档案馆。

第十四条  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和分类归档工作应维护档案资料原貌,保持档案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移民档案资料归档,应当完整、准确、真实。档案封面及目录应书写工整,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书写或签署文件。所用载体材料应质量优良、经久耐用。

第十六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资料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复印件应标明所保存原件的单位名称。以上文档同步制成电子文档的,其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市、县相关部门要依托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规定及时披露移民档案中应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移民档案按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查阅人填写查阅登记表,查阅人一般不得将资料原件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办理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所借阅的档案资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移民档案利用人对所查询、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污损、涂改、勾画、拆散、抽换、遗失档案,严禁将档案资料擅自带出保管地点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移民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的具体界定,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结合金塘冲移民工作实际确定(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移民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应在本单位档案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本单位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并提出鉴定报告。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永久保存。未经鉴定和批准程序,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五章  档案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工程阶段性验收移民档案应达到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应归档的移民档案资料达到阶段性收集、整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要求。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档案验收组应由档案主管部门、同级档案馆、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和接收的移民档案,应自移民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本县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完成后,市、县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移民档案规范整理并档案数字化后,移交给同级档案馆。移民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应认真核对,且须履行交接清单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人员,视情况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提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应归档的移民工作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

(二)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民档案;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移民档案;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抄录、对外提供或公布密级移民档案;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档号编制表

2.金塘冲水库移民分户档案封面

3.金塘冲水库移民分户档案卷内资料目录

4.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附件1

 

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档号编制表

 

单位及类别

全宗号

 

市指挥部

向市档案馆申请

 

安化县

向安化县档案馆申请

 

桃江县

向桃江县档案馆申请

 

档案门类

 

 

移民文书、专业、项目档案

全宗号-YM·QQ-保管期限0001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文件

全宗号-YM·SS-保管期限0001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移民分户档案按迁出乡镇归档,档号设置为:全宗号-YM·SS-保管期限-XX乡镇XX村(代码)001

全宗号-YM·HF-保管期限000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文件

全宗号-YM·GJ-保管期限000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

移民财务档案

号-KU·YM-保管期限-0001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声像档案

ZP·YM-保管期限-0001

 

实物档案

号-SW·YM-保管期限-0001

 


附件2

 

金塘冲水库移民分户档案封面

 

户主姓名:                        档案编号: 

金塘冲水库移民分户档案

搬迁前所在       乡(镇)     社区   村(居)委会      

搬迁后所在       乡(镇)     社区   村(居)委会      

建档日期

 

保管期限

 

 


附件3

 

金塘冲水库移民分户档案卷内资料目录

 

户主姓名:                       档案编号:

序号

资料名称

存档日期

页数

1

户口本复印件

 

 

2

家庭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3

土地(林地)经营权证复印件

 

 

4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实物调查确认表原件

 

 

5

移民补偿补助协议原件

 

 

6

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原件

 

 

7

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原件

 

 

8

补偿补助款领款单或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9

集中安置房屋分配认定表原件

 

 

10

移民安置前后的住房照片

 

 

11

安置后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12

移民购房协议原件

 

 

 

……

 

 


附件4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保管期限

备注

1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1.1

正常蓄水位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施工总布置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建设征地范围地质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禁建通告);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实物调查成果材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审批文件材料;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核、审批文件材料;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移民集中安置点选址、勘测设计文件材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及其审批文件材料;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2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2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材料

2.1

综合文件材料

2.1.1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移民安置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和文件材料;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文件材料;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其批复文件材料;移民安置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按规定确认的设代函、综合设计联系单、综合设计变更通知、度汛设计文件、专题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截流、蓄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等综合设计文件材料;建设征地界桩布置设计文件,界桩分布图等文件材料。

永久

2.1.2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2.2

农村移民安置文件材料

2.2.1

移民分户档案

 

 

2.2.1.1

户口本复印件、家庭人口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林地)经营权证复印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实物调查确认表原件、移民补偿补助协议原件、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原件、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原件、补偿补助款领款单或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集中安置房屋分配认定表原件、移民安置前后的住房照片、安置后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移民购房协议原件。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2.2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文件材料;农村移民人口情况表及人口变化情况表;农村移民安置意愿征求意见文件材料;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设计文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居民联建房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移民长补、一次性补偿等生产安置文件材料。

永久

2.2.3

移民村(组)集体财产调查核查表、补偿补助情况表,集体财产分割协议书,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移民村(组)生产安置费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等。

永久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2.3

集镇迁建文件材料

2.3.1

按照移民集中安置点收集。

永久

2.4

工矿企业处理文件材料

2.4.1

工矿企业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规划情况文件材料;工矿企业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协议、企业权属证明、企业实景照片等文件材料;工矿企业迁建实施情况文件材料;工矿企业补偿评估文件材料;工矿企业补偿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5

专业项目迁(复)建文件材料

2.5.1

专业项目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专项项目迁(复)建规划文件材料;专业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专业项目用地审批文件;专业项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6

防护工程文件材料

2.6.1

防护工程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防护工程规划文件材料;防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防护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文件。

永久

2.7

库底清理文件材料

2.7.1

库底清理实物调查核查文件材料;库底清理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库底清理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7.2

库底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30

2.8

文物保护文件材料

2.8.1

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调查核查表及原始记录文件材料;文物保护规划、协议及实施方案;文物保护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文物保护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9

移民安置验收文件材料

2.9.1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方案;工程阶段性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包括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申请材料、验收会议文件材料;相关单位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委员会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等。

永久

3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文件材料

3.1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有关文件材料;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情况文件材料;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有关文件材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其审批文件;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预算)及其批复文件;后期扶持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后期扶持资金收支情况文件材料;后期扶持直补到人资金兑付情况文件材料;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3.2

其他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材料

4.1

移民工作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移民工作行政监察、财务检查、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文件材料;移民稽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文件材料;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文件材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4.2

移民工作计划、总结、通知、汇报、奖惩等文件材料;移民工作会议文件材料及移民工作大事记;移民工作宣传报道、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移民来信来访及接待处理情况、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文件材料;其他有关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5.1

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移民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30

5.2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农村移民安置、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建设投资的概(估)算、预(决)算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决)算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批复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移交或销毁清册。

永久

5.3

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重要的

永久

年报

30

季、月报

10

5.4

其他有关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6

声像档案

永久

 

7

实物档案

永久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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