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13 17: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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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6-01007


益政办发〔20268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和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益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13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集约统筹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直有关单位建设或运行维护的支持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等信息化项目。存量计算机、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更换,办公电脑、打印机及其耗材购置及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办公及业务用房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如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门禁管理、消防设备、会议设施及配套装修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数据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运维的管理,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报备、变更、竣工验收、绩效评、终止退出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实施。市委网信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市直单位按照业务主责原则,负责项目设计、建设、具体管理等工作,并对下属二级机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整体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数据局根据建设规划、市直单位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每年9月至10月,市数据局通知市直单位报送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市直单位按照全市整体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据局备案。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直单位建设计划及项目建设规模、轻重缓急等情况,编制形成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数据局备案。

第七条  未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库、或未纳入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数据局不进行项目前置审查,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预算、不予项目采购计划备案。

第八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进入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按程序补充纳入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以年度批准建设项目年度付款计划、当年综合财力等情况,在重点项目预算支出内安排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市数据局统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资金,从专项资金中解决;其它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单位通过立项争资、盘活存量资金、统筹自有资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跨年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条  市直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年度建设计划时,须遵守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对省级已建设或准备建设类似的信息化项目已覆盖至市、县市区的,市直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功能重复的系统。确需建设特色应用的,必须基于省级平台进行拓展。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再建设非涉密数据中心、机房等通用基础设施,不得自行采购市大数据中心机房已具备服务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及网络、安全服务。已建设的非涉密数据中心、机房等通用基础设施要逐步迁移到市大数据中心机房。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通过后,市数据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总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等资料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复杂项目经批准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专家评审通过后市数据局出具审意见。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审查后,一年内未实施采购的须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未满政府采购限额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数据局备案后方可招标采购,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未备案的项目不允许使用政务云、政务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后续财政不予安排运维费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直接规避审批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应按程序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数据局不再进行补审,市财政局不予项目采购计划备案。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市、县一体化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实行统采分签,经费分级负担。

第十七条  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管理。严把合同签约关口,细化建设内容、工期质量、资金支付、保密运维、违约责任等条款,从源头堵塞漏洞;强化过程管控,从严管控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拨付与项目变更,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数据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预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15%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同时完善变更手续,向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调整金额超出总投资15%的,需报市数据局变更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单位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并经3个月正常试运行,建设单位再向市数据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项目结算、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未按要求进行软件测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市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六章  运维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约定建设后的运维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要严格落实大运维大安全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具体运维安全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实施过程终止退出机制。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数据局:一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二是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三是承建单位不按批复方案或合同执行,拒不接受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运行维护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终止项目运行维护并经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市数据局备案: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绩效评结果为差、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需要移交、关停运行、报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数据局适时组织开展应用成效专项核查,重点排查系统是否存在线下线上两张皮”“建而不用”“用而不畅等问题,核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长期闲置、功能失效的僵尸系统”“沉睡系统,纳入专项整治清单,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整合。

第二十七条  市数据局牵头建立健全项目运行评制度,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审批、运维经费安排的核心依据。对评不合格的项目,核减下一年度运维经费,且3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同类新建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运维管理进行集体决策,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核把关项目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强化审计、纪检、财会等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服务单位评价监督。对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进行评价监督。上述单位、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系统,须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力度,保障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十三条  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建立、更新政务信息化建设专家库。技术评审、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并对技术评审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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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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