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已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0日
益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益阳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约谈目的
通过约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
二、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为存在本制度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市本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等),或该社会组织负责人所指定的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三、启动约谈的情形
(一)被投诉或举报且经初步核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在年检、等级评估等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
(四)在参与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公益服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导致项目未能顺利通过评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准备
(一)通知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社会组织约谈时间、地点、主要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告知。
(二)明确约谈人员。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且须安排主谈人和记录人。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五、约谈实施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约谈内容进行陈述;
(五)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六、整改处置
(一)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可以在约谈记录上作出整改承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二)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进检查其整改情况。
(三)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验收。
(四)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七、其它
(一)对同一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按手印。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按手印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内容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本制度由益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政策解读202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