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4:5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投资评审中心 浏览次数:

 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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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第五条  使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三)按照《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改制后政府平台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五)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七)纯设备类、服务类、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等审核;

(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审核;

(六)其他交办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提出评审要求,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二)配合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拟定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

(五)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六)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

(七)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

(八)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九)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接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洁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意见,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评审意见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循“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原则,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理评审项目: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评审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的程序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应严格按项目评审程序进行资料补充;

(三)存在未办理立项批复、招标程序不合规、结算超概算等问题的项目,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方予受理;

(四)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或明确由上级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不重复受理;

(五)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四)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报告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根据初审报告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项目评审对审会,根据对审会结果出具评审报告并向财政相关部门报送;

(七)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印发;

(八)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增)原因、注意事项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项目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预算、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财政法规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助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协助评审机构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扣减协助评审机构项目评审费,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协审工作;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yiyang.gov.cn/czj/5787/34720/content_1966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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