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三批 2017年4月26日12时-4月27日12时)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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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42756 |
益阳南县华阁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已于2016年划定成养殖禁养殖区。但紧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仅几米远,有一个养猪场规模栏舍面2800平米,存栏约1500头猪,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投拆过但未妥善处理。 |
益阳市 |
畜禽养殖污染 |
养殖场名为南县振旺养殖有限公司,位于华阁镇华红村,距离南县华阁镇向东水厂965米,属于我县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2012年投资建设,占地面积约20亩,投资800万元,主要养殖生猪,存栏数约2000头。 该养殖场废水、废渣采取“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废水进入沼气池,沼液流入场内一个约10亩的池塘囤积,场外未设置排污口且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已于当地政府签订《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限定2017年9月20日前关停。 |
属实 |
1、2017年4月27日对该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4月2 9日对该场立案,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3、4月29日该场向南县人民政府签订提前退养《承诺书》。 4、加快退养进度,确保该场在2017年6月30日前关停。 5、责成县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华阁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加强巡查力度,防止非法排污。 6、由县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对全县同类养殖企业进行大排查,防止畜禽养殖非法排污行为,形成养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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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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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042758 |
沅江市1、潞湖芦苇场林源纸业废水直排经河道进入洞庭湖。2、麻辣鱼厂排放废水至农田造成污染(投诉人说不清所属乡镇)。 |
益阳市 |
水污染 |
一、林源纸业 2017年4月27日,沅江市政府迅速组织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市环境监测站对企业的废水总排口、清污分流清净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查,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清污分流改造,将厂区内地表水和未经生产污染的水源集中汇集至内苇场消防水沟,然后通过水泵抽排至赤磊洪道。工业废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在线监控监测由总排口排入赤磊洪道。 二、麻辣鱼厂 沅江市目前有5家麻辣鱼厂,分别为沅江市漉湖芦苇场3家(沅江市大众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荣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市阳罗镇1家(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沅江市胭脂湖办事处(原三眼塘镇)1家(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5家麻辣鱼厂除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沅江市大众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外,其他3家无环保手续。同时除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四级氧化塘旁有农田外,其他四家厂区周围并无农田。 |
属实 |
一、林源纸业 根据2017年4月29日《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沅环测〔2017〕060号)数据表明,林源纸业废水总排口、清污分流清净下水中的COD、PH、氨氮排放浓度均未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中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排放限值,总排口下游的水质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企业在2016年省环保督察中,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发现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2月7日,益阳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6〕4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9号),并于2016年12月9日将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沅江市公安局进行处理。后期经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16年12月9日13时左右按照相关要求停产整治,并将位于废水收集池附近私设的暗管拆除(该案件由益阳市环保局处罚)。2017年3月29日,沅江市环保局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现场监察任务交办单》(益阳〔2017〕第2号)要求,于2017年4月18日对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沅环改字〔2017〕39号);2017年4月26日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附案卷及相片资料)。 二、麻辣鱼厂 2016年12月14日,沅江市环保局就对麻辣鱼厂进行过处理。对漉湖芦苇场3家麻辣鱼生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下达了《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沅环罚告字〔2016〕14号、沅环罚告字〔2016〕15号、沅环罚告字〔2016〕16号),3家均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沅江市环保局案审会研究,鉴于沅江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积极申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处于公示期)免于处罚,对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荣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下发了《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环罚字〔2017〕5号、沅环罚字〔2017〕6号)。2017年4月28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湖南荣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擅自启动生产,其他两家均在市环保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未启动生产。由于其他两家未进行生产,所以暂未有废水外排。2017年4月29日,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湖南荣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排口废水的排污状况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根据《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沅环测〔2017〕061号)数据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浓度为95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 2017年4月2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阳罗镇)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4月26日,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废水的排污状况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根据《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沅环测〔2017〕056号)数据显示,该公司COD排放浓度为84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25日下达了《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沅环改字〔2017〕43号),将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益环审(表)〔2013〕14号),2015年8月17日通过益阳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益环评验〔2015〕30号),于2015年10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益环(沅许)第〔2015〕24号)。根据《沅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沅环测〔2016〕127号)数据显示,该企业有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已结案。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现因锅炉改造燃烧清洁能源,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停产。 |
无 |
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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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042759 |
资阳区精锐小区旁三桥桥头森华木业有两个烟囱排黑烟,且向环保部门反映未得到回应,企业反映是排放的水蒸气,居民闻到呛鼻烟味。 |
益阳市 |
大气 污染 |
一是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位于益阳三桥北端,位置显著,所排气体经常形成蘑菇云,群众肉眼可清晰看到,对排放的是否是水蒸汽、还是黑烟存在很大的疑虑;二是因生产工艺问题,在调胶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完全密封和反应完全,可能会有少量无组织的气体排放,同时胶水中会有少量的没有完全反应的游离甲醛,在脱水成型、热压工段会随水蒸气一起外排;三是企业周边有少量村民居住,并且企业烟气筒排放烟气的下风方向为居民区,当气压较低和刮西北风时,群众会感觉到有刺激性气味。因此,自该企业生产以来,公司废气排放问题多次遭到群众的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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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一、处理情况:鉴于该企业排放问题群众质疑和投诉,资阳区已做了如下工作:1.为保障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长春经开区已完成防护距离内23户居民拆迁。2.针对该企业废气排放投诉多的问题,资阳区已多次组织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和企业召开见面协调会,听取了群众意见,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加大了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并进行改造升级。3.该公司所排废水已纳入了2016年国控指标。环保部门在对其定期、不定期监督和监测过程中,加大了对公司废气、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4.特别是去年省环保督察后,资阳区要求企业对废气进行深化改造,并要求每月进行自行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实时掌握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深化改造工程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改造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该公司的环境监督性监测频次,实时掌握改造进度和动态,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消除影响。 二整改情况:该公司为彻底消除周边群众对其废气排放产生的疑虑和担心,已在新闻媒体作出公开承诺,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废气深度改造。2017年3月15日已确定最终改造方案;4月20日已完成施工单位招标。将于5月初开始施工作业;6月中旬完成现场施工和设备安装;6月30日前完成设备调试,开始运行。 |
无 |
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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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042760 |
安化县仙溪镇益阳海螺水泥生产约三年,投诉问题:1、修了一条皮带运输廊道直接从山运到厂区,廊道离周边居民住房仅21米,有噪音问题,与环保规定不符合,但环保部门已经通过环评,同意通过环评的原因是安化当地政府承诺会搬迁住房;2、厂区外碎石作业时不注意生态保护问题;3、大气污染,尤其是厂区周边;4、反复跟环保部门与政府沟通,相关部门也派人检查,但检测时是非正常运行数据,才得出的达标结果。 |
益阳市 |
大气污染 |
问题一: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圳中村,该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通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ⅹ4500吨/天熟料水泥生产线暨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09]139号),2014年1月7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时间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19日,因该公司在三个月试生产期间内未完成石灰石矿山输送廊道环保拆迁。石灰石原料未能按期到位,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延长试生产期限3个月至2014年7月28日止(益环函【2014】21号)。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通过“三同时”验收(湘环评验[2015]49号)。 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山开采与主厂区距离较远(全长约4km左右),石灰岩矿石由自卸汽车直接卸入破碎机前受料斗中,经棉线式喂料机喂入破碎机破碎,碎石通过皮带廊道输送至厂区的石灰岩密闭式堆场。为有效减轻皮带运输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在皮带跨越仙溪镇圳上村高平组、郭家组、何家组、大塘组等组居民区经及乡村道路地段时,采用全封闭皮带廊,在其他地段则将皮带廊地板封闭,彩钢护罩等降噪措施。 关于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超标扰民的情况,根据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内47户居民需要进行搬迁。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石灰岩运输皮带廊道经过的仙溪镇圳上村高坪组、凉亭组吴俊丰、谭正清、谭忠良等村民房屋均位于2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需要进行搬迁。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和安化县支持海螺水泥项目工程指挥部于2011年3月、2012年8月先后组织了二次征地搬迁,因拆迁补偿标准与政府没有达成搬迁协议,故而没有搬迁到位。目前,有5户居民未拆迁到位,分别为圳上村高平组谭正清、谭忠良、谭后清,凉亭组吴子冬、吴俊丰;签到了协议未拆迁的有5户,分别为圳上村高坪组谭诗,郭家组郭雪元、郭志刚,凉亭组吴子春,李家组李满林(已打款未领)。 问题二:现场核查时发现,由于矿山矿石运输有一段距离,加上运输车辆马力大,天晴时,企业虽派有洒水车来回喷洒,但效果不太明显,仍有大量灰尘飞扬;雨天时,矿山水土流失较严重,有一定泥石冲入附近河流、稻田,群众意见大。 问题三: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安装有收尘器81台,其中电收尘器2台,袋收尘器79台,窑尾粉尘含有生料和部份半成品,气体净化过程中收集的粉尘返回窑尾喂料系统再次入窑。其他工序的粉尘均与产生粉尘的物料化学成份相同,收集的粉尘返回原燃料或成品中继续使用。同时,该公司还配置了SNCR脱销设施,与生产线同步投入使用,NOX减排达以上,废气中NO2排放浓度降到400gm/标立方以下。该公司熟料生产线于2014年5月18日点火,5月22日正式投料,各种设备处于试机调整阶段。2014年6月2日凌晨2:00分,回转窑系统检修完成后升温投料过程中因“风煤料”不匹配,致使系统CO浓度短时间内偏高,电收尘跳停,导致窑尾烟囱冒灰3分钟;2:30分,由于增湿塔补水水泵出现故障,致使增湿塔喷水不足,气体温度控制不受控,窑尾电收尘入口温度高报,电收尘跳停;导致窑尾烟囱冒灰16分钟,粉尘漂到附近居民房屋、菜地污染环境。 |
属实 |
问题一:针对该公司噪声扰民环境污染问题,安化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多次对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4年10月9日下达了《整改通知》、2015年12月22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2016年11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安环改[2016]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16 年12 月23 日之前,拿出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超音超标扰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采取了大量治理和整改措施,对皮带廊道与居民区较近位置采取全封闭式生产,并调整了运行生产时间,目前皮带廊道下午6:30停止运行。 问题二:现在安化县人民政府已责成安化县水土保持局根据水保方案加强对企业矿山进行监督管理,责成企业及时进行植被恢复,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有效保护好矿山的生态环境。 问题三:2015年10月6日16:35分,因预热器C5A旋风筒堵料,公司立即安排停窑,打开C5A锥部检修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按照水泥厂《预热器清堵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常使用专用清料杆通过检修门“从下往上”逐步进行清理,到10月8日5:30分,旋风筒锥部物料清理已接近尾声,架空的物料突然垮落,为避免高温物料从检修门喷出造成人员伤亡,现场清料人员在来不及关闭检修门的情况下迅速撤离。由于瞬间垮落的物料未能及时从锥部下料溜管流走,致使部分物料从检修门冲出,持续时间约30秒,被北风吹到周边区域,致使附近居民房屋、菜地等受到粉尘污染。10月8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我县环境监察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安环立审[2015]15号),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安环罚[2015]17号)。 问题四:据调查,安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12月10日-11日、2016年11月18日对公司主厂区周边、皮带廊道经过的居民区进行噪声监测,均存在噪声超标扰民的情况,并将情况报告了安化县支持海螺水泥项目工程指挥部、仙溪镇人民政府。并按照《环保法》相关规定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安环改[2016]29号),因此与投诉人反应的情况有差别。 |
无 |
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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