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环保局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六)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八)重大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和整顿整治工作。
(九)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四条 有关科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经局长专题会审议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实行征求意见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研究讨论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可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四)听证会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公布代表名单。事先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背景资料以及听证代表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五)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第六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组织。
(二)专家论证至少邀请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第七条 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交由法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法宣科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 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
3. 决策事项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4. 决策事项的规定是否适当;
5. 决策事项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法宣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对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的项目建设的,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市委维稳信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定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局领导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参加。
(三)局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四)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3项为必备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听证会有关情况;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政府或者省环保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施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形成后评估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承办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现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四)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六)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