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FMM804
法定代表人:杨立雄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邓石桥村
2023年4月26日,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水上派出所《污染环境举报线索的函》(位于谢林港镇邓石桥村的40亩虾塘被废机油污染)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日对湖南德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用潜水泵连接软管将未经处理的油水混合物(危废代码HW09)从公司东侧雨水沟排口直接外排至外环境,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5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04021号)中的数据显示,你单位厂外雨水沟石油类浓度为1.17×10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中石油类5mg/L标准的2339倍,严重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湖南德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8.《机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9.《关于湖南德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高审[2019]53号)复印件;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2.检测报告(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04021号)及送达回证;13.检测委托书;14.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2份)15.劳动合同(2份);16.授权委托书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放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污染物19%,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10%+20%+19%+0%+0%+0%+5%)×100万=54%×100万=54万。2024年7月18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生态损害赔偿书面申请,对村民进行赔偿及主动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4万元,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皮正祥 电 话:150737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