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金博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85044339Q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循环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对益阳市金博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编织车间内的拉丝和织布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有轻微聚丙烯塑料颗粒融化的气味,拉丝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编织车间四扇大门和部分窗户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8.益阳市金博塑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评批复复印件;9.聚丙烯树脂SGS检测报告(编号:NGBEC2201617209)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2024年7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陈述:我局认定你单位拉丝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机废气很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组织塑编行业专项整治时,认为你单位有部分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要求于2024年6月23日前安装整改完毕,你单位积极整改,投资45000元订购了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该设备于2024年6月7日送到你单位,因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较忙,直到2024年6月17日晚上全部安装完毕。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7日已采购到位环保设备,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将设备安装到位,对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20%(空间未密闭、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5%(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25%;裁量百分值总和:10%+25%=3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5%×200000=70000元。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主动申请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遵照《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第六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蒋嗣铨 电 话:1387374009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