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1001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09:0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顺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61K974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办事处黄泥湖仙峰岭村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均未采取三面封闭式,均未覆盖,露天堆放,输送廊道未采取全封闭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100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三点理由,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故对你单位提出的取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1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本)》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该单位裁量起点为10%,其余裁量因子裁量百分比之和为0%,通过核算,罚款金额=(10%+0%)×20=2万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73772031

  叶  宇             电    话:1860737028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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