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15:2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权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07151909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熔炼炉车间西侧、东侧地下土壤进行挖掘采样,现场挖掘出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1.2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批不合格产品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13:265-101-13)。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报告表复印件(部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我局于7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7月29日,你单位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27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关于听证会上的申辩材料报告》、《听证报告》以及双方陈述、质证情况,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直到被本机关查处时处于持续违法状态,应当予以处罚。因你单位环评批复对此未明确要求,存在主观认识不足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客观因素,且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对你单位适用从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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