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15:2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建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0HDYJ9C

  法定代表人:邓娟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高坪村

  2024年5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2024年5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益阳市建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未生产,回收金属铝生产线附近堆放有约4吨原材料二次铝灰,现场未见产出成品。工艺流程为:铝灰进料--一次球磨--一次筛分--85%左右铝粒产出--二次球磨--二次筛分--60%左右铝粒产出--60%、85%左右铝粒进熔铝炉铸锭(铝锭)--二次铝灰固化脱氮--铵化铝渣制砖,满足回收金属铝的危险废物豁免条件。

  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原料二次铝灰约4000吨,堆存于其租赁的位于益阳市龙岭产业开发区沧泉新区湖南金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内部没有建设围挡,没有分区存放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2.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取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堆存仓库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2.3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危险废物接收台账,6、排污许可证,7、益环评书[2023]9号、益赫环评表[2024]11号,8、《申请危险废物豁免账号有关事项的复函》,9、危险废物出库(资料)登记台账,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1、房租租赁合同书;12、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9时公开召开听证,你单位未出席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8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万/100万=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经核实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100万=14.5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14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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