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1BQ1Q
法定代表人:冷欣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2号
2024年5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函:2024年5月18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存储危险废物,现场已扣押废活性炭1.12吨,要求依法查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扣押废活性炭检查发现,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仓库堆存的废活性炭部分标签产废单位注明为,湖南省立洋玩具有限公司,部分未标明产废单位的标签可辨识的产废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根据调查,湖南省立洋玩具有限公司自2021年投产至今,共转出危险废物两次。2022年12月5日转出0.12吨废活性炭(联单编号:2022430900000302)接受单位为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日转出0.07吨废活性炭(联单编号:20234309007905),接受单位为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提供了入库台账证实2023年12月20日接受到湖南省立洋玩具有限公司0.07吨废活性炭,已经于2024年4月24日由转移联单20244309003004统一转出。
经调查,堆存于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废活性炭系原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谭小波于2022年12月左右拖运转存,双方未收取费用。该废活性炭堆存场所房顶有部分破损,贮存场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贮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规定。
另查明,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更名登记为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艳变更登记为冷欣(占股100%)。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与益阳鑫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对危险废物贮存车间交接,双方仅交接废药物药品0.81吨,废化学试剂1.45吨,双方对废活性炭未交接。
经调查,你单位(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7、过磅单,8、公司劳务合同,9、危险废物处理服务合同,10、工商变更信息记录,11、谭小波授权委托书,12、2022年9月21日对谭小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3、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3〕33号),14、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2024年7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33号)有异议,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1日,你单位申请追加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原生产负责人谭小波参加听证会。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向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原生产负责人谭小波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4年8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会延期申请书》,要求延期举行听证会,我局根据你单位的要求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原生产负责人谭小波未出席听证。根据听证双方陈述、质证情况,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裁量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二款:“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万/100万=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7%×(1-10%)]×100万=34.3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在案涉废活性炭扣押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废活性炭转交第三方处置公司合法处置,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金额的罚款。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原益阳绿芯资源有限公司)处罚款:壹拾肆万叁仟元(143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