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MYF7F33
法定代表人:文学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楼15楼
2024年5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益阳高新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新塘路东侧,兰岭路北侧正在建设国家级益阳高新区土石方消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12号)。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益高保房合2024-015号),但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1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采纳你单位提供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益高保房合2024-015号)中的签约合同价640500元,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没有投诉0%)=20%*640500*5%=6405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千四百零五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联系电话:199****2868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