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晨光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平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319508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2024年6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晨光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拉丝热熔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拉丝筒管切割工序中加热融化部分拉丝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4号)。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1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拉丝热熔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核算处罚金额为陆万捌仟陆佰元。
你单位拉丝筒管切割工序中加热融化部分拉丝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捌仟元。
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结果,2024年8月22日,你单位已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9844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电 话:130****1881
姚 剑,电 话:189****07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