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0XTA4Y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老屋塘组
当事人姓名:彭伟
身份证件号码:43230219681031031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老屋塘组
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4年3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1.你单位建设项目中的2条建筑垃圾及破碎生产线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采用全封闭廊道输送,破碎筛分粉尘未配套建设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粉尘存在无组织排放;2.你单位厂区东南方向空地上建设有一条建筑垃圾干破生产线,现场有经该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而该生产线不在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同时该建筑垃圾干破生产线未全封闭,已安装的生产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仅采取了喷淋降尘,未配套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受托人劳动合同书复印件;9.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0.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1月购进未包括在环评批复内的建筑垃圾干破生产线生产设备,建筑垃圾干破生产线于2021年年底建设完成,因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20%(及时改正);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0%(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5%(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且经核实)=16%,裁量百分值总和:20%+16%=36%,基准罚款=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36万元。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员工彭伟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元/20万元)×100%=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万元=5万元。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积极申请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5月29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5930元,遵照《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第六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单位罚款20万元整,对你单位员工彭伟罚款5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针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3.针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员工彭伟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易 军 电 话:137****001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