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8-12 12:2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包装总厂

  负责人:翁伏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707385231T

  地址:益阳市沧水铺镇

  2024年6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包装总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7年7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8号)和《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1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4〕2008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且符合《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序号13的适用条件,经我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教育如下:

  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姚  剑               电  话:189****07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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