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5011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15:0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光翼汽车美容服务会所

经营者曾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M42LF8C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福

 

我局于202431日对益阳市资阳区光翼汽车美容服务会所(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20242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烤漆房正在进行喷烤漆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环保柜内的活性炭长时间有五个月未更换,活性炭表面覆盖有较厚的灰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益阳市资阳区光翼汽车美容服务会所营业执照;5.益阳市资阳区光翼汽车美容服务会所经营者曾浩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31日进行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3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4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10号),20245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1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裁量起点:Y=2000/2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5%+0%+0%+0%=5%;裁量百分值总和:10%+5%=1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4.5%×20000=29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蒋嗣铨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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