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4〕3007号
发布时间:2024-02-05 09:4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桥南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8Y421B

  法定代表人: 刘再科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办事处金银山村百鹤路

  2023年12月20日,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桥南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20日期间分别对车架号为:LGAX3C134P8900098,车牌号为:湘HA8651、湘HLB296、湘HLS605、湘HA6462的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通调阅加载加速法功率扫描过程数据发现,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中“8.2.3”的规定;通过调阅上述车辆OBD过程数据报告发现,上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油门未始终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中“B2.3.2.4”的规定;同时该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转鼓的速度变化每秒超过±2.0km/h,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中“B4.3.4”的规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且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车架号为:LGAX3C134P8900098,车牌号为:湘HA8651、湘HLB296、湘HLS605、湘HA6462的车辆检验(测)合格报告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5号)。2024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0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你单位立行立改,2023年12月27日至29日分别对车架号为:LGAX3C134P8900098,车牌号为:湘HA8651、湘HLB296、湘HLS605、湘HA6462的车辆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执法:(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没收受检车辆检测费用违法所得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喆厚       电话:13907370000

  石  磊       电话:1990737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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