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02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11:3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天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EPBL5P

法定代表人:龚志祥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

 

20231123日,接到益阳市资阳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移交的违法线索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益阳天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降尘设施未开启。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材生产过程中采取相关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


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8.环评批复复印件;9.环评报告(部分)复印件等。

针对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1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12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35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20241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1),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35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1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建材生产过程中采取相关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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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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