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5-31 16: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锦都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6330225T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北侧华海3C对面

  负责人:喻吉

  2023年3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锦都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执法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3(CG)010)显示,你单位8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0.93;11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0.63;17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0.11;18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0.9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要求,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正勋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3(CG)010)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08号)。2023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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