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16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09:5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欧公店便民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6C281A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欧公店村

  法定代表人:朱锋

  2023年5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欧公店便民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JK2305253)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号加油枪气液比0,2号加油枪气液比2.58,3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被检测的3只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1≤气液比≤1.2的限值要求。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JK2305253)检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JK2305253)检测报告、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23号)。2023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0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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