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17:0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长沙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BXG0872D

  负责人:戴成文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益阳大道东289号

  接省环保督查下沉督察组发现问题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常高速扩容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2#拌和站现场检查,该拌和站由长沙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和承包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建成有一个三级沉淀池,一个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废水未与三级沉淀池连通循环,现场发现你单位冲洗车辆废水沉淀池东侧建设有一条长约8米,宽约0.2左右的排水沟,排水沟用大量钢筋、建材掩盖,现场用树枝测试,排水沟与厂区东侧排水沟连通,连通排口处同样用大量钢筋、建材掩盖,最终通往你单位1号料仓东南侧约20平方积水坑,大量冲洗地面废水及冲洗车辆废水沉淀池溢流的废水通过排水沟流入东侧排水沟直接排入1号料仓东南侧约20平方积水坑,废水流向过程未与外来废水混合,可以判定排他性,执法人员现场用酸碱度试纸对约20平方积水坑中的水质进行初步检测,试纸酸碱度为1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7月7日11时44分至12时37分分别对你单位1号料仓东南侧约20平方积水坑、厂区东侧排水沟(距离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40米处,距离1号料仓东南侧积水坑15米处)、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的废水进行PH、SS、COD采样监测。上述检查采样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将1号料仓东南侧约20平方积水坑中的积水进行转移约15吨,积水转移完成后,该坑为自然泥坑,坑内底部土壤呈松散状,未做防渗防腐处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17时50分至18时对1号料仓东南侧约20平方积水坑中底泥(下挖0.5米处)进行土壤采样监测(监测因子:PH),于2023年7月7日18时13分至18时26分对厂内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连通厂区东侧排水沟排口(距离约8米)进行废水采样监测(监测因子:PH/SS/COD)。监测(检测)报告(益环令监〔2023〕027号、ZXJC202307(CG)032)显示: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废水pH值(无量纲)11.3、化学需氧量21mg/L、悬浮物76mg/L,厂内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连通厂区东侧排水沟距离8米处的排口废水pH值(无量纲)11.6、化学需氧量27mg/L、悬浮物56mg/L,东侧排水沟废水(距车辆冲洗沉淀池40米处;距1号料仓东南侧积水坑15米处)pH值(无量纲)10.9、化学需氧量27mg/L、悬浮物118mg/L,1号料仓东南侧积水坑废水pH值(无量纲)10.7、化学需氧量11mg/L、悬浮物7mg/L,1号料仓东南侧积水池底泥pH值(无量纲)7.1。检查及监测采样现场,益常高速扩容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工作人员石磊、项目部书记邓捷和你单位生产负责人杨成成全程陪同。

  检查过后你单位立行立改,一是对车辆冲洗沉淀池连通厂区东侧的排水沟进行了封堵并将排水沟内废水引入新建废水沉淀池。二是对1号料仓东北侧的积水坑进行了填埋并采取种植樟树、复绿等主动修复措施。三是对地面及厂内的废水三级沉淀池的外溢废水进行了收集回用。四是对厂内实行雨污分流,在厂内建设了雨水沉淀池和雨水排水沟。五是在厂区东侧围墙外增加了一个废水沉淀池,增加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容量。六是厂外四周排水沟进行了清理加高。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15%)×100万=25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且主动进行生态修复。你单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本着从维护社会稳定,彻底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角度,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及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原则,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对直接责任人员杨成成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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