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07号
发布时间:2023-06-26 16:2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益峰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KPPNN7M

  法定代表人:曾斌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进港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交办线索。2023年3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湖南益峰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新建设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沙岭村的桩基沉渣砂石清洗分离生产项目(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在未报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开始建设,2022年12月19日开始试机生产,2023年2月正式生产。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进行砂石分离生产,主要工艺流程是:桩基沉渣-滚筒-传输带-筛选机-清洗-成品(细砂、卵石),建设总投资额799500元(包括租赁鱼塘、50铲车1台、80型挖斗3套、斗架3套、滚筒筛2套、850型挖斗减速机3个、37KW挖斗电机3个、650 型筒筛减速机2个、上下轱辘6个、22KW筒筛电机2个、90米皮带机6套、15KW水泵3台、电表1套、操作室1个、4X10平方电绕 400米、启动柜1套、吊车1台、板房1套)。现场筛选机等生产设备正在工作,未建设防扬尘喷淋设施,未建设半密闭生产厂房,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场地东北侧大概200米长,7米宽,深度未知的租赁水塘,生产废水颜色呈黄色,你单位租赁该水塘分隔成2边,一边用于存放生产废水,一边用于清洗砂石用水水源,未建设防渗漏措施。自开工生产以来生产成品砂约1500吨、鹅卵石约1600吨,主要销售用途为高速公路修建。经核查,你单位桩基沉渣砂石清洗分离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经我局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你单位负责人员孙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雾炮降尘设施,采取了原料覆盖措施,并承诺在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前不会开工生产。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勘查示意图;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0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项目建设进程是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百分值为1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99500元人民币,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15%)×799500×5%】:(0.2+0.15)×799500×0.05=13991.25元。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20%×100万元):0.2×1000000=200000元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计算方法为:[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5+0×0.75)×200000=50000元。

  鉴于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了建设及生产活动,你单位负责人员孙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雾炮降尘设施,采取了原料覆盖措施,并承诺在未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前不会开工生产,且你单位生产时间不足6个月,违法行为轻微并具备及时改正因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为违法,未证明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考虑你单位及你单位负责人员孙巍后续的积极整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孙巍(身份证:43090319901001661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针对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 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壹元贰角伍分(13991.25元)。

  2、针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孙巍(身份证:43090319901001661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限你单位及你单位孙巍(身份证:430903199010016612)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及你单位孙巍(身份证:43090319901001661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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