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16:2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大旺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88039540K

  法定代表人:林新良

  地址:益阳市沧水铺工业园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大气污染线索,2023年5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湖南大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设饲料生产线,主要工艺流程:原料—除杂—粉碎—配料—混合—调质—制粒—冷却—分级过筛—打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粉碎机2台、双轴桨叶混合机1台、制粒机1台、提升机2台、皮带输送机2条、配料秤1台、调质器1台、风机2台、打包机1台、分级筛1台、2t/h生物质锅炉1台;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经过节能水箱(为节能设施,非污染物处理设施)—多管除尘—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经约20米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废气收集设施+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检查现场你单位锅炉稳定运行,锅炉为2t/h生物质锅炉,锅炉房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锅炉2个炉门未关闭,产生的烟气(呈黑色)从炉门无组织外溢严重,外溢的烟气经过锅炉房房顶破损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13时20分左右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3年5月29日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5-108)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18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标准限值:30mg/m3)的5.2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634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燃煤锅炉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标准限值:200mg/m3)的2.17倍。

  经我局2023年6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立行立改,对多管除尘、旋风除尘系统进行清理维护,更换了布袋除尘系统内的全部布袋,并通过检测达标排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勘查示意图;6、身份证复印件;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5-108);8、整改报告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3号),2023年7月19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4%+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颗粒物500%以上)21%+小时排气流量(3180标立方米)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4%+21%+3%)×100万=38万元。

  又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内容,你单位立行立改,对多管除尘、旋风除尘系统进行清理维护,更换了布袋除尘系统内的全部布袋,并通过检测达标排放,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和法定与酌定因素相结合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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