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3005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13:5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湘芬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59086897

  法定代表人:杨涛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凤山路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十二届省委第四轮第八巡视组交办的碧桂园东城首府小区正前方不到20米有黑茶厂、包装厂,造成严重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的问题。2023年4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湘芬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中鑫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11时57分至13时06分,分别对你单位北侧厂界外1米,西侧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处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外排噪声进行监测,根据2023年4月18日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4-091)显示你单位北侧厂界外排噪声检测值为59.3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你单位西侧厂界外排噪声检测结果(益阳茶厂有限公司院内)测量修正值为66.6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标准限值:65dB(A))。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对锅炉房的门窗及房顶进行维护和修缮,更换新的锅炉,增加除尘工序,更换引风机、电机等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测为达标排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复印件、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整改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2号)。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核算公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x100%,你单位裁量起点为2(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x100%=0.1;裁量百分值仅有一项,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1-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2.9万元=【裁量起点0.1+(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05)x(1-裁量起点0.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核算后你单位处罚人民币贰万玖仟元,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罗思奇             联系电话:180****725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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