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11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4:5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益阳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083791

  法定代表人: 何夸红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学府路

  2023年7月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接龙岭工业园反馈信息有居民投诉金科集美小区对面,灰尘浓烈,影响居民生活。经核实你单位自2021年至今收粮时段引起多次投诉,2023年7月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湖南益阳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龙岭库(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进行粮食出入仓作业。(1P8库与1P9库之间为入仓,1P2库与1P3库之间出仓),1P8库与1P9库中间搭建有钢结构棚,库东西两侧未进行密闭,粮食入仓时产生的粉尘通过东西两侧空隙排放至外环境,1P2库与1P3库之间的粮食出仓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露天作业,出仓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和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9号)。2023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1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喆厚       电  话:139****0000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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