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11:5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N65311

  法定代表人:黄龙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桐子岭村

  2022年11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益阳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线索,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CEMS分析仪O2量程标准设置标气浓度为19.8%,在线监测站房无O2标准物质气体,涉嫌设置空气氧含量(21%)为19.8%的浓度对氧分析仪进行量程标定等问题。2022年11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对交办问题已立行立改。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砖窑废气排口进行有组织废气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现场执法采样。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K2211312)你单位砖窑废

  气排口颗粒物小时均值49.9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的0.663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现场照片及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9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7号),2023年2月7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2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公开进行了听证。你单位提出:1、检测公司与你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2、之前的自行监测报告为达标排放;3、现场封样不知情;4、责令改正内的复查事项未进行,不能行政处罚;5、首次违法不应处罚等陈述申辩内容;6、责令改正后已对砖窑烟气喷淋处理设施维护升级,更换了食用残次品燃料,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砖窑有组织废气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已达标。经我局审核认定,你单位提出的上述1、2点陈述申辩内容与本案无关联。第3点陈述申辩内容在本案案卷中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龙为知情且陪同状态。第4点陈述申辩未进行复查不影响本案的认定,责令改正内的复查内容属于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点陈述申辩首次违法应与及时改正和危害后果轻微同时满足的情形下可以不予处罚。第6点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3〕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裁量因素: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裁量因子4%,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的裁量因子14%,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裁量因子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36万=(10%+4%+14%+3%+5%)×100万。

  你单位之后对砖窑烟气喷淋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升级、更换了食用残次品燃料,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砖窑有组织废气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均达标。你单位为首次违法,超标倍数较小,且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指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处罚,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另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局综合考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经营困难,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3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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