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5011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14:4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P0NBXL

  法定代表人:罗友兴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长茅仑村

  2023 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35 组对我市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二氧化硫标气浓度212mg/m3,在线测量浓度分别为:231.5mg/m3、212.3mg/m3、232.1mg/m3,现场3次测试(零气-标气)示值误差6.27%,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技术要求(示值误差不超过±5%)。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书复印件;9.《关于益阳市富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块烧结页岩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益环资审〔2019〕10号);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1.2023年8月份的生产台账复印件;12.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13.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3号),2023年9月26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3〕50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3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3〕501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调阅了你公司2023年7月24日至8月6日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未发现超标现象,你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已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其中包含增加反吹气源与清洁管路,维护后对分析仪进行了校准,现已确认烟气分析仪标气示值误差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技术要求。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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