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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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晓亮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信息标准厂房一栋)
2023年6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接到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派出执法人员对湖南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二楼西侧的文字烤箱房4号烤箱正在生产,1号烤箱有余温且放置有正在物理降温的产品,文字烤箱房北侧窗户安装的1台排气扇正在运行,在厂房楼顶北侧配套建设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1套,文字烤箱房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抽至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从你单位编号为DA001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检查时,设施的引风机正在运行,UV光解灯管的运行情况指示灯均不亮,DA001号废气排放口有生产废气正在排放,气味与你单位文字烤箱房排放的废气一致。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采购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2023年8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23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放弃听证。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复印件、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逸散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10%;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20万=4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