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3〕29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04 11:3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4945154W

  法定代表人:冷令伍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

  2023年6月7日,接省暗访组线索,市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进行现场调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未生产。你单位厂区西侧挖建有一个长约20米、宽约5米、深约1.5米的沉淀池,沉淀池未进行防渗漏处理,池中容纳有生产废水及废渣。6月7日至6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区西侧沉淀池废水、底泥和沉淀池北侧外围扩散点土壤进行了执法采样检测。

  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ZXJC202306(CG)030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新建沉淀池中的废水PH值为12.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6-9mg/L,编号为ZXJC202306(CG)029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新建沉淀池中底泥PH值为11.8mg/kg,池北侧扩散点土壤中PH值为:9.7mg/kg。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 编号:(ZXJC202306(CG)030、ZXJC202306(CG)029》、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4号)。2023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4455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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