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7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11:5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海盈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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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钟学农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鱼形山街道东部产业园园山路1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湖南海盈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放置活性炭,水帘柜水泵未运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万=10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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