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4006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11:4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玉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91057266

  法定代表人:钟辉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438号

  2023年6月15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委托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玉兰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单位)加油机的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4号加油枪、6号加油枪、7号加油枪、8号加油枪共计6支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6号加油枪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符合限值要求,没有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2023年9月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   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7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机的1号加油枪、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4号加油枪、5号加油枪、6号加油枪、7号加油枪、8号加油枪共计8支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307-01289号)中显示,气液比已到达限值标准。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召开了案审会,经过集体讨论,认为该违法行为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意免于处罚。决定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玉兰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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