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3〕 27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09:2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彭辉

  住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茶亭街社区20号

  2023年6月28日,第二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彭辉负有其他直接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7月17日你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8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针对你单位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行为,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证据,经查明,你单位铝质软管生产线与美缝剂生产线项目已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公示,2023年8月28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同意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责任人彭辉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查明,你单位2台熔炼炉为一用一备,并于2023年8月在排污许可证里进行备案说明,不需要办理相关环评手续,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于2023年8月28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且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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