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3〕30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1 08:4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益阳油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GDMA1Y

  负责人:李润卿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黄湖村

  2023年6月30日省环保督察组至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益阳油库(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调取了你单位2023年6月份的视频监控。2023年7月5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组提供的线索,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未进行发油,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共有两车次汽油发油,车牌分别为湘K G3102(92#汽油2吨) 、湘HB2737(95#汽油7吨),发油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油气回收设施未开启。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油过程中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2023年6月27日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5号)。2023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漆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4455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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