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003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1: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金塘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WY****

投资人:刘灿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百家锻村

 

20237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金塘湖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加油机的8号加油枪,11号加油枪,12号加油枪,14号加油枪,15号加油枪,16号加油枪等6支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8号加油枪的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为1.3214号加油枪的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为0.40,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限值1.0-1.2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8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91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004号)。202395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03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本)》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话:138****203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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