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1:1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2CW06A

  法定代表人:莫谱生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胜村廖家仑村民组

  2023年7月5日,接到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暗访发现问题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到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粪污配套建设有干湿分离器一套、污水处理系统一套,现场检查时两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养殖粪污未经固液分离直接收集至化粪池进行发酵处理,曾排放至你单位东北侧的自留农田用于灌溉施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

  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评书〔2021〕3号)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6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2023年8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6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11%+0%+0%+5%=16%;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16%×(1-3%)]×10万=1852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1852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卢  拓             联系电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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